二是指导督促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及时规范公开信
息。
六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
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
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20〕109 号)规定的按件、
按量收费标准,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。
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,请与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
公开室联系。(办公地址:平原县平安大街 166 号;联系电话、
传真:0534-4211005;电子邮箱:pyxzwgk@dz.shandong.cn)
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4 年 2 月 1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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