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 - 平原县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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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是指导督促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及时规范公开信


                 息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


                 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20〕109 号)规定的按件、


                 按量收费标准,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,请与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


                 公开室联系。(办公地址:平原县平安大街 166 号;联系电话、


                 传真:0534-4211005;电子邮箱:pyxzwgk@dz.shandong.cn)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 年 2 月 18 日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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